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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借用协议书补充条款(轻工业品进出口)

商标借用协议书补充条款(轻工业品进出口)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借用关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就轻工业品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事项,制定本补充条款,作为原商标借用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商标使用范围

1.1 被许可方仅限在轻工业品的出口业务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不得用于其他类别商品或内销活动。

1.2 商品应严格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样本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商标设计、色彩或比例。

第二条:进出口合规

2.1 被许可方应确保产品包装、报关资料及单证中使用商标时不违反目的地国或地区的商标法律规定。

2.2 若因被许可方违反出口合规要求导致商标权被侵损或被禁止使用,被许可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条:期限与续签

3.1 借用期限为一个进出口经营年度,自双方确认日期(如合同有明确如适用日期的文本日,为避免歧义应注明) 一年整。借用到期后未提前30日书面续签者的权利义务条款保持一致延长六个月为主约期最后的需其时效之外未占用及其他条件下重新按期。

建议直接写明借用开始日与年月到期精确明确如此要求期间每年须调整原价整体百分。一般在法务实际制合同中填充值可变以此合规保持严格。

(因鉴于说明文本目标需利简化可得该要求于适用单位设注方便执行要求完成“授权限于货周期第一可续统一”,该节按框架不需着文中写繁杂补充内容即在类似中对商务法规各自细化本整号流程无需回传数据给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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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5-28 05:26:38